原发信息:台湾地区《茶艺》2022年第82期至2025年第94期。

一、我国近代商标法实施及茶类商标注册概况
“商标”在我国,始于1904年9月15日起施行的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》。惟受英、德、法、日等帝国主义多方留难,“终有清一代,中外商标之呈请者,仅商部备案,海关挂号而已,并不具任何法律之效力。”
中国第一部《商标法》,始于1923年。是年5月,《商标法》《商标法施行细则》经北洋政府国会两院表决通过后相继公布施行,随之在北京成立商标局,隶农商部,办理中外商标注册事务,遂有我国工商业界人士及外商先后呈请商标注册。首部商标法施行两年后,又颁布了《修正商标条例》及《施行细则》。
1927年底,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全国注册局,隶财政部,设有商标注册课办理相关事宜。翌年,改注册局为商标局,隶工商部,并于12月21日正式办公,综理全国商标注册事项。
嗣后全国商标局由工商部而实业部(1930年),而经济部(1938年),1948年又改隶工商部。其间于1929年7月接收广东建设厅移交商标案件各条例办理完结者。
此外,伪满实业部及汪伪国民政府先后于1933年及20世纪40年代初在统治区内实行过商标注册制度;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华北人民政府曾于1949年1月8日颁发过《华北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》及其《施行细则》。
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经历过上述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主管部门,且法律条文和实施办法互有异同,因此手续较为繁杂。其申办手续通常可分为新行注册、续展注册或补行注册3类。如违反商标法或施行细则者,划为核驳商标和再核驳商标;符合则归入审定商标(颁发审定号数、联合审定号数)或续展审定商标(颁发续展审定号数);最后经6个月公告期满或商标注册证验讫,则颁发注册号数。
商标注册时,又将各种商品分成不同的类项。茶类在1904年颁行的《商标注册章程细目》中被列为第20类(共54类),1923年《商标法施行细则》列为第42类(共65类),1930年《商标法施行细则》列为第42项(共67项)。

据不完全统计,1904—1932年,茶类共有中外注册商标31个、审定商标3个;1924—1949年通过北洋、南京政府商标局审定的茶类商标214个;1934—1937年由伪满实业部审定或注册的茶类商标23个。
二、清末民国时期云南地方办理商标注册经过及茶叶商标注册情形
如前所述,由于1904年颁行的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》不具法律效力,因此在1923年《商标法》出台之前,云南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,情形稍显混乱。
清末,管理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大抵为农工商局、各海关、劝业道等。如在普洱府思茅厅大街开设的云霁茶庄1911年“蒙劝业道赏给美寿商标”;易武、倚邦等地开设的茶庄,由于有时需要经由海关出口,则可能通过挂号的方式进行立案。
随着全省工商业逐渐发达,1914年,《商人通例》《商业注册规则》及各施行细则颁发施行,各地以县知事署设立注册所,由县知事管理。自此,所有商业注册,均由申请人按照《商人通例》《商业注册规则》及各施行细则呈请该管地方官署注册立案后转呈实业司查核。如1921年9月18日,实业司长华封祝就南华织染公司申请商标一事称:“复查《商标注册章则》尚未颁行,该公司所具三光牌并五色牌商标,应准予由该县署立案。”5日后,实业厅在给茶商周铨盛申请为该商号拟定的美寿商标立案时批曰:“查商业注册第一条之规定,商业注册均暂以县知事署为注册所,由县知事管理之。该商应即遵照《商人通例》及《商业注册规则》及各施行细则,呈由该管地方官署注册立案,转报本厅查核。”北洋政府对此表示认同,并制订《农商部特定西南六省实业案件暂行办法》,称“俟统一后即行取消”。
1923年北京商标局成立以后,农商部咨送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法施行细则》到滇。经实业司分析,认为云南距京过远,交通不便,且当南北政见尚未一致之时,若滇商商标注册皆须去北京申请,滞碍实多,若改由本省办理较为适宜;惟商业以对外贸易为重,商标不能以一省为限,且外商注册之商标,在全国范围内通用,亦未便仅由一省为之注册。据此,实业司于1925年9月向省公署呈称:“查商标注册,并未规定不注册者有若何之处罚,拟惟有将部咨《商标法》登诸本省公报公布,其滇商往商标局注册与否,听诸自由,其遇有洋商请求商标注册之事,自可着其向商标局呈请。”省公署核准照办。于是省内商标注册,仍依从前商业注册程序呈由该管地方官转呈核办;惟遇有商标牌号被人假冒情事,可随时呈由地方官查究保护。嗣后云南省建设厅虽曾于1928年5月间收到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检送的《修正商标条例》及《施行细则》,但商标注册一切手续仍照旧办理。从这个角度上说,截止到20世纪20年代末,在云南省内办理注册的商标,使用范围均以本省为限,并非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全国通用商标。
1929年6月4日,以商标注册关系商人权益及国货发展日趋重大为由,时任商标局局长温万庆呈请工商部令各省建设厅将《布告》《商标法》及《施行细则》等“分发各属,广为宣布”。云南省建设厅在给工商部的回呈中称:“奉此,当经由厅分发布告,转饬所属,广为宣布在案……遇有制造国货以商标呈请注册时,得查照办理。”

云南商标注册虽然从此得以遵照《商标法》及其施行细则办理,惟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似乎不容乐观,其中业茶者更是寥寥无几(见表20):


转自微信公众号:茶叶研究








暂无评论内容